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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xx县杨树水淹致死鉴定
一、案情概况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杨树种植户)承包xx亩荒地种植xx株黑杨树。申请人主张,xx年xx月,被申请人(村委会)修筑村排水系统时,违规设置两条涵管,将生活污水及地表径流直接排入其林地;持续积水(含污水)致xx株杨树烂根死亡,损失重大。被申请人辩称,涵管属市政工程。xx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涵管排水与杨树死亡的因果关系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二、鉴定过程
现场勘查(xx年xx月xx日),承包地位于村北侧,原为荒地,xx年定植2年生黑杨;存活杨树集中于高地;xx亩低洼区域积水痕迹明显,现场双方当事人实际点数死亡杨树数量为xx株;林地三面毗邻基本农田,无排水出口。
排水系统勘查,两条分流涵管,其中村北涵管(xx年xx月建):分流50% 村北地表径流及生活污水至林地;村南涵管(xx年xx月增建):分流75% 全村污水至林地,致积水深度xx cm(夏季峰值)。无污水处理设施,涵管直接排放未处理污水。
当事人陈述污水持续淹没超过30天,杨树xx年末陆续死亡;被申请人,承认涵管施工,但称“无文件依据”。证据记录:全程录像、拍照,标注涵管路径及积水区;勘查记录经三方签字确认。
三、鉴定结论
因果关系认定,即xx村内为村排水系统进行分流而修筑两排水涵管至申请人种植经营杨树地致使杨树水淹死亡有因果关系;损失价格鉴定意见,xx株杨树木材价值损失:人民币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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