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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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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是关键

发布日期:2019-10-10 作者: 点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是关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公布。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年来,这样的环保理念已渐成社会共识。在操作意义上,环保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却一直面临严重的“公地悲剧”。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当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有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对于公共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很多利益主体都有使用权,就是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利人。客观存在的“所有者缺位”不仅诱发了各种对资源与环境的过度“开发”,更让环保工作长期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困境。为此,我国自2015年起在山东等七个省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着力以制度创新破解这一环保困局。


由先行试点到全国试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进展。这不仅体现在制度改革的全国推开,也体现在对试点改革方案的补充完善上。比如,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于市地级层面,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这一“扩容”让索赔主体更明确更具体,便于有效分解索赔责任,提高相关赔偿工作的效率。比如,规定“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这种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有弹性,也有助于减少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方案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损害与修复的鉴定评估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一大要害。之所以要这么说,不仅是因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难度的鉴定评估,直接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额度与力度,更因为及时、客观、公正的环境鉴定评估,是防治地方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利器。在改革方案中,地方政府部门被赋予索赔主体的地位,这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或部门可能会因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方有这样那样的“联系”而滥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一些不应有的问题———该索赔的不索赔,有索赔的,索赔不及时不充分。


也正因如此,这次出台的改革方案在强化细化“落地”要求的同时,对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对相关职责任务进行了分解。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工作的扎实推进,随着一套及时、客观、公正的鉴定评估体系的确立,到2020年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并不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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