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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北省林业局官网
2025-08-12 15:30 |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 索 引 号 | 011043313/2025-25841 | 分 类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06 |
| 文 号 | 鄂林办生〔2025〕3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助力湖北“双碳”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指导有意愿的市县规范开展林业碳票工作,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推动湖北省林业碳汇产业发展,规范林业碳票开发与管理,特制定《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林业碳票作为林地林木碳减排量的凭证,其开发与管理对于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减排能力、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以下简称“鄂林碳票”)的项目开发、计量监测、备案签发、交易流转、质押融资、抵销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鄂林碳票开发不破坏现有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首要目标。
2.权属清晰。申请鄂林碳票的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晰,避免因产权纠纷影响碳票的有效性和权益分配。
3.科学规范。严格按照《鄂林碳票方法学》进行碳票开发与管理,确保碳减排量核算准确、流程合规。
4.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鄂林碳票的开发、交易与应用,促进林业碳汇资源优化配置。
5.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鄂林碳票开发与管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相关术语定义
(一)鄂林碳票。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要求的林地,按照《鄂林碳票方法学》进行计量监测,经行业主管部门核算、审定核查、备案签发后,确认其在一定时期内林木生长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凭证。
(二)项目业主。拥有或依法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申请开发鄂林碳票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
(三)计量监测。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鄂林碳票项目的碳减排量进行测定、记录和分析的过程。
(四)备案签发。项目业主将鄂林碳票项目相关资料提交给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发鄂林碳票,并对碳减排量进行备案的行为。
(五)交易流转。鄂林碳票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买卖、转让等流通活动。
(六)质押融资。项目业主或其他持票人以鄂林碳票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服务的行为。
(七)抵销应用。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活动主办方或个人通过购买鄂林碳票碳减排量,用于抵销自身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的行为。
(八)项目开发机构。是依据《鄂林碳票方法学》对鄂林碳票项目进行开发,申请碳票项目碳减排量登记、编制项目碳减排量核算评估报告的主体。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辖区开发机构资质库。
(九)审定核查机构。是对碳票项目碳减排量进行审定核查的主体,市级审定核查机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和管理。
(十)运营机构。是负责鄂林碳票注册登记、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专业化运营服务的机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碳票运营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鄂林碳票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方法学),统筹全省鄂林碳票监督管理;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碳票相关工作;建立全省鄂林碳票信息数据库,汇集鄂林碳票开发与交易信息。省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加强对碳票开发的技术指导。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拟开发鄂林碳票前需向省林业局申请备案,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负责本辖区内鄂林碳票审定、签发、场景应用和监督管理,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碳票相关工作。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鄂林碳票项目申请、初审、公示,并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项目现场核查等工作。
四、鄂林碳票开发流程
(一)项目条件
1.林地要求
(1)林地现状为新造乔木林地或通过实施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措施实现固碳增汇的林地;
(2)单次申报面积不少于50亩;
(3)申请登记的项目碳减排量产生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
(4)符合《鄂林碳票方法学》(见附件)相关规定;
(5)已开发或拟申报林业碳普惠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中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国内外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复申请鄂林碳票。
2.林木要求
林木生长健康状况良好,在申请碳票项目碳减排量产生期内未发生严重病虫害、火灾、人为滥砍滥伐和自然灾害。
3.项目计入期
指鄂林碳票项目规定的碳汇量计算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区间。项目计入期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不超过20年。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内。项目寿命期限开始的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项目开始日期。
首次申请鄂林碳票项目的核算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项目业主申请当年的时间区间,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二)开发流程
1.项目筹备。项目业主确定项目实施范围,收集整理林地权属证明、森林资源数据、森林经营管理档案等基础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目开发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开发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计划、碳减排量测算方法、预期收益分配或委托服务协议等内容。
2.计量监测。项目开发机构依据《鄂林碳票方法学》,对项目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编制项目计量报告及核算报告,详细说明碳减排量的测算过程、结果及不确定性分析。
3.申请与受理。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鄂林碳票项目申请材料,包括计量报告、核算报告、林地权属证明、项目业主身份证明等,同时提交核实矢量数据和实际项目边界的报告。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鄂林碳票项目申请,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内容包括:(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2)项目碳减排核算方法的正确性及数据准确性;(3)项目林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清晰性。初审通过的项目材料上报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4.审定核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委托审定核查机构开展项目审定核查工作,并出具鄂林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核查报告。
5.项目公示。通过审定核查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宣传栏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6.碳票签发。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核查结果,批准制发鄂林碳票,同时上报给湖北省林业局统计汇总。运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票签发、登记,同步进行运营。
(三)碳票管理
1.鄂林碳票采用实名制,载明项目业主、碳票编号、核算期碳减排量、监测期、林地位置、项目面积、签发单位、签发日期等关键信息。
2.在鄂林碳票签发后5年内,项目边界范围内允许进行正常的森林经营活动,禁止商业性采伐。
3.鄂林碳票遗失、损毁等,可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
4.因项目边界调整或其它原因,可申请注销后重新签发,亦可根据需要申请权属变更。
五、鄂林碳票抵销
(一)抵销场景
鄂林碳票主要用于以下抵销场景: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大型活动碳中和;
3.义务植树替代履行;
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5.公众绿色激励获取;
6.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二)注销管理
用于抵销的鄂林碳票应当及时注销,不得重复使用。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注销台账。
(三)再次开发
在同一林地申请再次开发鄂林碳票,应在完成前一项目周期的碳票注销,并满足一定的森林生长恢复期(间隔期不少于5年)后,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申请与签发程序,重新开展项目开发工作,申请新的鄂林碳票。
六、鄂林碳票交易
碳票运营机构负责发布林业碳票交易信息,林业碳票持有人可以向运营机构申请将所持有的林业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林业碳票交易可采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可拆分碳减排量进行交易。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开拓鄂林碳票交易市场,拓宽交易渠道,提高交易效率,鼓励各市(州)间鄂林碳票的相互流通。
七、鄂林碳票质押融资
用于质押的鄂林碳票权属清晰,未被查封、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且在有效期内。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将鄂林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鼓励省内各类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鄂林碳票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鄂林碳票融资主体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八、附则
本指南施行前已制定碳票管理办法的市(州)、县(市、区),可继续执行原有规定。本指南印发后,各地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发鄂林碳票,不再新增地方碳票管理办法。
附件:鄂林碳票方法学(试行)
鄂林碳票方法学(试行)
编制说明
为规范湖北省林地上开发的林业碳票项目计量、监测和碳汇量核算等工作,确保林业碳票项目所产生的碳汇量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推动湖北省林业碳票项目的抵销应用,特编制《鄂林碳票方法学》。
本文件由湖北省林业局组织编制。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宜昌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宜昌市森林资源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戴渺鸿、杨春惠、储炳银、吴昊、胡东玮、高晗、刘洋、隗权、史永鑫、刘平、张海玲、向琳、曾玉洁、周奥。
本文件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目 录
鄂林碳票方法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湖北省林业碳票项目开发与管理,特制定《鄂林碳票方法学(试行)》。本文件规定了鄂林碳票项目的适用条件、术语与定义、项目边界及排放源(汇或库)、碳减排量核算、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项目审定核查要点等,旨在科学指导鄂林碳票项目开发,促进林业碳汇市场化交易,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本文件适用于鄂林碳票交易机制下在林地上经开展新造林、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森林固碳增汇活动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的核算。使用本文件的鄂林碳票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本文件适用于具备林业部门二类调查(或三类调查)和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数据基础的林地;
b)本文件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c)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d)项目区内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无争议;
e)项目范围限定为乔木林地(郁闭度≥0.2),且每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7 m2;
f)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g)已开发或拟申报林业碳普惠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中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国内外碳汇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得重复申请鄂林碳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b)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c)GB/T 26423 森林资源术语
d)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e)LY/T 2253 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
f)LY/T 2988 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指南
g)LY/T 3253 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术语
h)DB42/T 2303 森林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范
i)CCER—14—001—V0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
j)ISO 14068 温室气体管理和气候变化管理及相关活动—碳中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要求的林地,按照《鄂林碳票方法学》进行计量监测,经行业主管部门核算、审定核查、备案签发后,确认其在一定时期内林木生长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凭证。
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查清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和质量,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进行的调查活动。
[来源:GB/T 26424-2010,3.1]
根据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成果为基础数据,以伐区或林班为单位,进行详细调查。主要为森林采伐、造林、抚育等具体生产活动提供精准指导。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与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成果中的图斑边界保持一致。
[来源:GB/T 26424-2010,3.3,有修改]
森林按照其经营目的或所发挥效益的不同而划分的分类单位。
[来源:GB/T 26424-2010,3.5]
通过自然或人为的方式,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CO₂)转化为其他形式的含碳化合物,并长期固定在特定介质中的过程。
由乔木树种组成,郁闭度≥ 0.2的片林或林带。
[来源:GB/T 26423-2010,6.68,有修改]
某一时间内单位面积林分中所有乔木的重量,包括地上生物量和地下生物量。常用干重表示。
碳的储存库,通常包括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有机质碳库,其单位为质量单位。
[来源:LY/T 2253-2014,3.2,有修改]
一个库中碳的数量,单位:吨(t CO2-e)。
[来源:LY/T 3253-2021,3.2.3]
指在一定时间内项目边界内所选碳库中的碳储量变化量。
[来源:LY/T 3253-2021,2.3.38,有修改]
指通过量化方法测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
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际产生的项目碳储量变化量进行核算。
[来源:LY/T 2253-2014,3.3,有修改]
鄂林碳票项目区域可包括若干个不连续的地块,每个地块应有特定的地理边界。项目边界内不包括宽度大于3 m的道路、沟渠、坑塘、河流等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土地,项目中小班边界与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成果中的图斑边界保持一致。
项目边界确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在项目审定核查时,项目业主须提交地理信息系统(GIS)产出的项目边界的矢量图形文件(.shp文件),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边界小班调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应≤5%。
项目碳库只选择鄂林碳票项目林地乔木层生物量,含乔木层地上生物量和地下生物量。根据成本有效性、保守性原则和本文件适用性,不考虑项目边界内灌木层、草本层、枯死木、枯落物和土壤有机碳库。根据本文件适用条件,不考虑项目边界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量。
指鄂林碳票项目明确规定的碳汇量计算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区间。项目计入期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内,不超过20年。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内。项目寿命期限开始的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项目开始日期。
首次申请鄂林碳票项目的核算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项目业主申请当年的时间区间,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一年。
基于二类调查(或三类调查)数据或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数据等,获得过去一段时间内该区域森林的生长速率、碳储量变化等数据。
本文件规定通过开展新造林、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措施,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使森林碳汇能力高于基准线情景的项目林地能产生了碳减排量,这种额外的碳汇量在没有拟议的碳票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故而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根据本文件适用条件,项目不考虑项目情景碳排放。
如果项目用地块发生火灾导致林分损毁引起泄漏,该项目发生火灾实际地块面积应从林地总面积中剔除。
鄂林碳票碳减排量为在一定周期内鄂林碳票项目碳汇量减去相应的基准线碳汇量。计算见公式(1)。
ΔDCER,t=ΔDCAR,t-CBSL····················(1)
式中:
ΔCER,t——碳减排量,t CO2-e;
ΔCAR,t——碳汇量,t CO2-e;
CBSL ——基准线碳汇量,t CO2-e。
基准线情景是指在没有实施鄂林碳票项目时,该区域可能的土地利用情景和碳排放量。根据本文件的适用条件,对于新造林的鄂林碳票项目,将其项目基准线碳汇量设置为0;对于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措施的鄂林碳票项目,将其项目基准线碳汇量设置为鄂林碳票项目碳汇量的10%~20%之间,具体数值依据鄂林碳票项目林地质量决定。计算见公式(2)。

式中:
CBSL ——基准线碳汇量,t CO2-e;
ΔCAR,t——碳汇量,t CO2-e;
NR——扣减率,当项目为新造林时,NR取值为0;当项目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措施时,取值区间为10%~20%。
本文件中鄂林碳票项目碳汇量即等于单位面积碳储量年变化量与林地面积和监测周期相乘。
碳汇量=单位面积碳储量年变化量×核算边界内林地总面积×监测周期。见公式(3)。

式中:
ΔCAR,t——碳汇量,t CO2-e;
ΔCT,A ——单位面积碳储量年变化量,t CO2-e/(hm2·a);
A ——核算边界内林地总面积,hm2,以核算周期终止年份项目边界内林地总面积为准;
T ——核算周期,a。
单位面积碳储量年变化量等于一定时间周期内林地单位面积碳储量的年均变化量。
单位面积碳储量年变化量=(第t2年核算边界内单位面积乔木碳储量-第t1年核算边界内单位面积乔木碳储量)/t1与t2的时间差。见公式(4)
······················(4)
式中:
ΔCT,A ——核算边界内林地的单位面积碳储量年变化量,t CO2-e/(hm2·a);
cTREE,t2 ——第t2年,核算边界内单位面积乔木碳储量,t CO2-e·hm-2;
cTREE,t1 ——第t1年,核算边界内单位面积乔木碳储量,t CO2-e·hm-2;
T(t1~t2) ——核算周期(t1~t2),a。
单位面积碳储量等于某一年核算边界内所有乔木碳储量除以当年核算边界内林地总面积。在核算周期内,存在林种变化的可能性,因此林地总面积(即核算边界)可能发生变化。
单位面积碳储量=某一年核算边界内所有乔木碳储量/当年核算边界内林地总面积。见公式(5)。
······················(5)
式中:
cTREE,t ——第t年,核算边界内单位面积林木碳储量,t CO2-e·hm-2;
CTREE,t ——第t年,核算边界内所有林木碳储量,t CO2-e;
At ——第t年,核算边界内乔木林地总面积,hm2。
乔木碳储量是利用乔木生物量含碳率将乔木生物量换算为碳储量,再利用CO2与C的分子量(44/12)比将碳含量(t C)转换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乔木层碳储量=每个小班乔木生物量之和×相应树种生物量含碳率×CO2与C的分子量之比。

式中:
CTREE,t ——第t年,核算边界内所有乔木碳储量,t CO2-e;
BTREE,i,j,t ——第t年,第i小班中树种j的乔木生物量,t d.m.;
CFTREE,j ——树种j的碳含量,见附录A;
44/12 ——CO2与C的分子量之比。
根据二类调查(或三类调查)小班的优势树种、活立木蓄积量等数据,利用生物量扩展因子法计算小班各优势树种的林木生物量。
乔木层生物量=活立木蓄积量×基本木材密度×生物量扩展因子×(1+根茎比)。见公式(7)。

式中:
BTREE,i,j,t ——第t年,第i小班中树种j的林木生物量,t d.m.;
i ——小班;
j ——树种;
VTREE,i,j,t ——第t年,第i小班中树种j的活立木蓄积量,m3;
DTREE,j ——树种j的基本木材密度,t d.m.·m-3,见附录A;
BEFTREE,j ——树种j的生物量扩展因子,无量纲,见附录A;
RTREE,j ——树种j的根茎比(地下生物量/地上生物量),无量纲,见附录A。
本方法学中要求的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林业部门二类、三类调查数据或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主要包括:核算边界内林地总面积、活立木蓄积量等。
本方法中所使用的其他缺省数据主要包括:基本木材密度、生物量扩展因子、根茎比,详见附录A。
项目业主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确保鄂林碳票数据真实可靠:
1)建立鄂林碳票数据采集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等;
2)建立鄂林碳票林地信息一览表,选定合适的计算方法和系数,形成文件并存档;
3)建立健全林地管护记录,对项目边界变更、森林火灾等对林地碳排放影响重大的事项进行监测和记录;
4)规范文档管理,保存并维护好鄂林碳票核算的文件、数据资料及矢量边界图等。
项目所有数据均应进行电子存档,在鄂林碳票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2年,确保相关数据可被追溯。
a)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确认项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b)核实项目地块的合规性,可通过二类调查(或三类调查)数据或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数据等确认项目边界内地块在项目开始前是否符合本文件的适用条件;
c)核实项目边界内的土地权属,应该查看林权证、委托开发合同、承包合同或建设用地证明等相关文件。
核查项目开始时间的真实性且碳汇量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以后。
a)核查项目面积,误差需≤±5%;
b)核查项目边界内道路、沟渠等是否在面积计算中剔除;
c)核查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类型变化及林分损毁情况,已变化或损毁地块需从项目边界内剔除。
项目核算的碳汇量开始时间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核算过程是否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参数选择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且符合保守性原则。
附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湖北省主要乔木树种(组)计算碳储量相关参数
优势树种(组) | 生物量拓展因子BEF | 基本木材密度D | 根茎比R | 含碳率CF |
马尾松 | 1.294 | 0.4482 | 0.173 | 0.5271 |
湿地松 | 1.378 | 0.359 | 0.268 | 0.5311 |
其它松类 | 1.341 | 0.4649 | 0.181 | 0.4963 |
杉木 | 1.299 | 0.3071 | 0.203 | 0.5127 |
柳杉 | 1.271 | 0.2893 | 0.268 | 0.5331 |
水杉 | 1.363 | 0.274 | 0.351 | 0.5083 |
池杉 | 1.358 | 0.370 | 0.3133 | 0.5156 |
柏木 | 1.458 | 0.4722 | 0.219 | 0.5088 |
栎类 | 1.288 | 0.6119 | 0.289 | 0.4798 |
枫香 | 1.286 | 0.486 | 0.3370 | 0.4803 |
桦木 | 1.421 | 0.527 | 0.253 | 0.4914 |
樟木 | 1.249 | 0.4649 | 0.258 | 0.4916 |
榆树 | 1.3683 | 0.4868 | 0.2504 | 0.4803 |
其它硬阔类 | 1.385 | 0.6062 | 0.241 | 0.4901 |
杨树 | 1.394 | 0.3644 | 0.185 | 0.4502 |
柳树 | 1.394 | 0.4409 | 0.185 | 0.4803 |
泡桐 | 1.787 | 0.2367 | 0.236 | 0.4695 |
其它软阔类 | 1.273 | 0.4222 | 0.215 | 0.4502 |
针叶混 | 1.3646 | 0.3902 | 0.2086 | 0.5168 |
阔叶混 | 1.2815 | 0.5222 | 0.2351 | 0.4796 |
针阔混 | 1.323 | 0.4754 | 0.2218 | 0.4893 |
注:乔木林采用的基本木材密度、生物量扩展因子、根茎比等参考值可优先顺序选择地方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中适用于项目区的数据、上表中推荐的缺省值、项目区当地或相似生态条件下的调查统计数据(经过同行专家评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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