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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xx县淡水鱼养殖损失价格鉴定
一、案情概况
李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承包xx大水面(面积xx公顷,水深xx米)养殖鲫鱼等淡水鱼,采用“人放天养”模式。主张因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xx工程建设管理指挥办公室的施工活动导致导致其养殖环境受损(水质污染、捕捞受阻),造成淡水鱼减产或价值贬损。主张为明确养殖鱼类的市场价值及经济损失,遂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养殖鱼类的市场价值及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价格鉴定。
二、鉴定过程
经现场勘查实测水面面积xx公顷,平均水深xx米,周边存在施工堆积物;依据投放记录,2016-2017年累计投放鲫鱼鱼种xx万尾;申请人指认捕捞期为6-12月,主要渔获为鲫鱼。被申请人无死鱼打捞记录或病理检测报告。因被申请人xx工程建设管理指挥办公室拒绝配合,未提供施工前水质报告,且未提供反驳证据,鉴定以申请人提交资料及现场勘查为准;“人放天养”模式下养殖成本较低,但产量波动较大,需结合历史捕捞数据修正理论产量,三年理论产量xx万斤。
采用直接经济损失公式:L=Y*p-F,核算市场价值,其中:
L(价格鉴定意见)
Y(标的重量):xx万斤(以委托方提供的养殖记录为准);
p(塘口均价):参照2018-2021年同期当地鲫鱼等淡水鱼塘口收购均价xx元/kg;
F(总成本):包含鱼种投放、水域承包费、捕捞人工及设备折旧等,按行业标准核定。
三、鉴定结论
淡水鱼市场价值:xx公斤 * 塘口均价xx元/公斤 =人民币xx元;
租金:人民币xx元;
鱼种投放费用:人民币xx元(按2016-2017年鲫鱼鱼种市场价计算);
捕获成本:人民币xx元;
水域承包费:人民币xx元;
合计总成本:人民币xx元。
直接经济损失(L):市场价值(xx元)-总成本(xx元)=人民币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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