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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高速公路阻水致玉米地水淹因果关系鉴定
一、案情概况
申请人xx承包位于xx省xx市xx镇xx村北下坎的xx公顷玉米种植地,毗邻xx高速公路。xx年xx月中下旬暴雨后,玉米地积水深达xx厘米,导致作物大面积减产。申请人主张:高速公路建设抬高地势阻断自然排水路径(原南高北低地形可自然漫排);高速公路涵洞配套排水沟长期未启用,且临时施工土路未复垦,进一步堵塞排水通道。被申请人xx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辩称:积水系极端降雨所致,与高速公路无关;申请人自行挖沟连通排水属个人行为,公司无责任。为明确责任,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水淹损害与高速公路阻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过程
经现场勘查,确认玉米地位于高速公路南侧,原始地貌为南高北低、西高东低的缓坡,暴雨时雨水应自然向北漫排;高速公路路基高出周边农田,形成人工屏障,阻断北向排水路径。高速公路涵洞南侧排水沟被土路完全覆盖,沟内杂草丛生,无使用痕迹;涵洞北侧排水沟与土边沟相连,但土边沟末端未接入河道,功能失效。
对鉴定标的所在的历史遥感卫星影像数据分析对比得出,建设前,地块北向无遮挡,排水路径通畅;施工时,临时土路抬高路基,形成阻水带;竣工后,土路未拆除复垦,持续阻断排水。同时,《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未提及排水系统对农田生态的影响评估,违反《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恢复原始地貌"要求。
三、鉴定结论
因果关系成立,高速公路建设改变原始地貌,阻断自然排水路径;涵洞排水沟长期未启用及临时土路未复垦加剧排水不畅。极端降雨属诱因,但非根本原因,申请人挖沟属事后自救,不减轻高速公路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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